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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份额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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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份额怎样确定
在我国,国家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制度,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一些正规途径来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以这也就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现象也十分常见。那么,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份额怎样确定呢?接下来,的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的解答。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
二、土地共有共用变现形式
土地共有使用权的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是平面交叉共用和立体重叠共用,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1、院落或场地共用;
2、多层或高层建筑基底共用;
3、道路、河渠、管线(主要是指地表上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不包括空中和地下)交叉共用;
4、不同用途共用。土地共有使用权拥有者对共同使用的土地都依法拥有使用的权利,都是该宗地的使用者。但是,各个使用者之间在行使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以不损害其他共用人的使用权为前提。土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为按份共有。土地共有人占据的平面和空间位置、距离地表的远近、最初使用土地的先后、不同用途等,一般不属于影响面积分摊份额的主要因素。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占用地表和空间的面积,通常用建筑面积来表示(非建筑物按实际占地面积表示)。在共有土地范围内,每个共用人拥有的建筑面积占该宗地总建筑面积的份额,也就是应分摊的土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份额。
三、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份额怎样确定
1、土地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有关共有土地使用权概念表述,可参考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 “ 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共有土地使用权,需通过整宗用地面积的分摊来确保每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1、共有份额可以协商,书面作出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3、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共有。
我们可以得知,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份额可以双方进行协商来确定,也可以按照出资额来进行确定,如果出资额不能确定,可以通过等额来确定。除此之外,我们还为您介绍了土地公有的变现形式,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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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
二、土地共有共用变现形式
土地共有使用权的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是平面交叉共用和立体重叠共用,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1、院落或场地共用;
2、多层或高层建筑基底共用;
3、道路、河渠、管线(主要是指地表上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不包括空中和地下)交叉共用;
4、不同用途共用。土地共有使用权拥有者对共同使用的土地都依法拥有使用的权利,都是该宗地的使用者。但是,各个使用者之间在行使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以不损害其他共用人的使用权为前提。土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为按份共有。土地共有人占据的平面和空间位置、距离地表的远近、最初使用土地的先后、不同用途等,一般不属于影响面积分摊份额的主要因素。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占用地表和空间的面积,通常用建筑面积来表示(非建筑物按实际占地面积表示)。在共有土地范围内,每个共用人拥有的建筑面积占该宗地总建筑面积的份额,也就是应分摊的土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份额。
三、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份额怎样确定
1、土地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有关共有土地使用权概念表述,可参考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 “ 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共有土地使用权,需通过整宗用地面积的分摊来确保每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1、共有份额可以协商,书面作出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3、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共有。
我们可以得知,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份额可以双方进行协商来确定,也可以按照出资额来进行确定,如果出资额不能确定,可以通过等额来确定。除此之外,我们还为您介绍了土地公有的变现形式,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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