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会怎么处罚?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出口退税是我国鼓励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提高竞争力的一种政策和优惠措施,然而,有时候却也成为了不法分子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不法商家会通过虚假上报出口产品数额、金额等来骗取出口退税,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条例

1、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特点

1、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由于我国实行统一的外贸管理体制,只有经国家商务部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赋予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出口退税。因此,在退税环节,实施犯罪的主体,通常是那些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他环节实施本罪的主体,通常是有出口经营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出口退税是以出口商品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商品的出口,当然不能取得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自己进行虚假申报等,骗取出口退税;

2)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获取代理费,明知其代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各种凭证不实,仍与其共同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

3)无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行骗取出口退税。

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直接非法占有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或者间接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4、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③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叛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5)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一款、第2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8)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税收也造成了很大影响。从以上内容可知,我国政策中,只有经过相关机构批准和允许的企业才能进行出口退税申请,因此肆意欺骗,骗取出口退税的单位负责之人都将受到处罚。


·最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

·单位受贿罪的情节严重怎么界定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的话,此时无论是否替对方谋取利益,此时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之后,就会被认定为受贿罪。但如果是国有单位有这样的行为,则此时成......

·非法经营罪主体是怎样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含义相当宽泛,生产、流通到交换、销售等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可能属于经营活动。而要想对行为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则首先要满足此罪的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从犯怎么判?
    聚众斗殴罪从犯怎么判关于聚众斗殴从犯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

·缓刑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适用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缓刑是一种对犯罪分很有利的制度,因为只能在法官量刑处罚的时候同时宣告缓刑,因此就需要在诉讼过程中争取缓刑才行。不过此时要满足规定的条件,那法律中规定的缓刑具备的条件都有哪......

·关于未成年犯罪的取证调查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有呈现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因其年龄较小,分析辨别能力较弱,易因冲动导致犯罪,但是其主观恶性较小,因此我们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