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非法拘禁致死会单独判刑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达到24小时的,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在拘禁过程中不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单独判刑了?这个问题,请看我们下文详细讲解。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专家指出: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果犯罪分子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是由于捆绑过紧或者用东西堵住被害人的嘴导致其窒息死亡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从重处罚。但是如果犯罪分子是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例如把人打死,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因此,被害人在非法拘禁罪死亡,犯罪分子会不会单独定罪,并不能一概而论,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要是你不幸正处于相关的法律纠纷中,建议你即使委托网站的律师,让他们尽早介入案情来为你提供帮助。


·伪造签字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伪造签字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一、伪造签字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伪造签名要依据伪造签名的目的而确定法律责任。如果是用于诈骗的,可以按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中华......

·刑事诉讼法中的复议有哪些条文?
    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的时候,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当事人不服的话,可以提请复议,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复议在刑事诉讼中用的也比较普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复议复核方面......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注意事项有哪些?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注意事项有哪些?一、立案(一)自诉案件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

·法院强制拘留时间的期限有多久
    法院强制拘留时间的期限有多久法院强制执行拘留、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

·犯罪分子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在服刑的过程中,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实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那实际坐牢的时间就会变少。不过您知道法律中规定的犯罪......

·故意伤人罪怎么处罚
    故意伤人罪怎么处罚一、故意伤人罪怎么处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