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集资诈骗罪律师的辩护技巧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一、集资诈骗罪律师应把握定罪中的三个关键构成要件要素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会议纪要对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犯罪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诈骗方法。诈骗方法是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这是集资诈骗罪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实践中,集资诈骗中的常见的诈骗手段包括: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虚假宣传公司的经营状况;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工程招投标、与他人合伙做外贸生意、投资基金等资金用途,采取出具借据、签订借款协议等方式;以到期返回本金及每月高额回报为诱饵,收取费用等等。
3、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该立案。
二、把握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根据会议纪要,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述内容可以为处理集资诈骗案件的律师提供借鉴,具体到司法实务中,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可能会更有经验。因此我们的民众在遇到集资诈骗或者怀疑自己的钱财被骗时,应当及时向律师进行咨询和求助,尽早地找回自己的财产。



·故意杀人罪如何赔偿?
    故意杀人罪如何赔偿?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

·刑事拘留有没有羁押效力
    刑事拘留有没有羁押效力一、刑事拘留有没有羁押效力?刑事拘留有没有羁押的法律效力。刑事拘留和刑事羁押是不一样的,刑事拘留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而刑事羁押需要经过检察......

·申请职务侵占罪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会受理吗?
    申请职务侵占罪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会受理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在职场中不能因为职业之便而占用公司或他人的财务,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一经发现是会被追究法律......

·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是怎么规定的?现在犯罪构成理论模式分为四要件和二阶层,有的人可能会纠结于犯罪构成四要件。(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

·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定罪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频繁发生,案件性质比较严重,行业内部人员已经成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重要主体,有些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因此,个人信息......

·醉驾拘役3个月单位能开除吗?
    一、醉驾拘役3个月单位能开除吗?公司可以开除的。因醉驾而被判刑的,属于因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