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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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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了刑期的计算标准,但是没有规定刑期的开始计算时间,那是因为每个案件的审理时间不同,而且要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才能计算。那么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对吗?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对吗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是错误的。在法院判决书最后都是判决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或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所以,要注意细节问题。
二、刑期的法律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有刑期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15年,最低为6个月,数罪并罚时可达25年。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为15年以上25年以下。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13年,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拘役的最高刑期为6个月,最低为1个月,数罪并罚时可达1年。管制的最高刑期为2年,最低为3个月,数罪并罚时可达3年。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最高为5年,最低为1年,但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最高可达10 年,最低为3年。
《刑法》规定羁押 1日折抵徒刑或拘役刑期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行政拘留,后来又被追诉,如果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和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是同一行为,被拘留的期间,应予折抵;如果被判处的是另一犯罪行为,被拘留的期间不能折抵。
三、刑期和有关期限的计算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刑法》第41、44、47条规定),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对死缓而言,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缓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刑法》第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才有计算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刑法》第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5、前罪被假释,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0条)。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也照此计算。
刑期不是从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刑期的计算还是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的标准,先前羁押的可以抵消一些刑期。有什么疑问的,我们建议去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能尽快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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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期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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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期和有关期限的计算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刑法》第41、44、47条规定),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对死缓而言,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缓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刑法》第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才有计算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刑法》第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5、前罪被假释,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0条)。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也照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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