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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辩护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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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是一种刑事法律文书,是律师针对某个案件作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但是否会被法院采纳还需要看具体情况。今天,我们带来敲诈勒索罪辩护词一份,帮助你进行了解,看看辩护词都是怎样写的。
一、范文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接受被告人肖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通过今天的举证、质证,辩护人对夏津县公诉机关关于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被告人肖某有多项减轻、或从轻的情节,围绕这些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合议后采纳。
一、肖某在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理由如下:(1)通过庭审查明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首先是戴某提出来的。(2)肖某起初不知道实施敲诈孙某。(3)在内蒙办手机卡是戴某授意办理的。(4)敲诈的短信是戴某发出的,肖某并不知短信内容。(5)找孙某家的住址也是戴某提出的。(6)受害人打到工行卡上的两万元人民币,肖某全然不知。
上述事实说明肖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二、肖某并没有控制受害人达到卡上的两万元人民币,其余的钱财也没有得到,因此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因戴某给受害人发了两次短信,致使孙某向戴某的银行卡上打了两万元,一是肖某不知道此事实。二是肖某没有控制钱财。三是2010年10月28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此肖某的行为是未遂,应依法减轻或从轻。
三、肖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肖某在被夏津县公安局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也看出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充分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四、肖某并没有控制财物,也没有分得财物,同时未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因受害人在受到惊吓后于2010年10月27日向戴某持有的银行卡上打了两万元,受害人随即报案,戴某本人也没有控制该笔款项,两人于2010年10月28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害者也没有遭到损失,两人也也没有对受害人、及其亲属实施伤害,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审判长、审判员肖某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请法庭根据被告人肖某在犯罪过程中是从犯、行为未遂、没用控制两万元人民币、切悔罪态度明显、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也没有对受害人身体实施伤害,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情节,依法对肖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山东律师事务所:马律师
2011年3月18日
二、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以上就是我们根据实际案例为您整理出来的一份敲诈勒索犯罪的辩护词。实践中,律师进行辩护是为了被告人利益,但是在辩护的过程中也需要用事实和证据说话,这样的辩护词可信度才会高。涉嫌敲诈勒索罪后果还是很严重的,此时建议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你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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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文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接受被告人肖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通过今天的举证、质证,辩护人对夏津县公诉机关关于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被告人肖某有多项减轻、或从轻的情节,围绕这些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合议后采纳。
一、肖某在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理由如下:(1)通过庭审查明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首先是戴某提出来的。(2)肖某起初不知道实施敲诈孙某。(3)在内蒙办手机卡是戴某授意办理的。(4)敲诈的短信是戴某发出的,肖某并不知短信内容。(5)找孙某家的住址也是戴某提出的。(6)受害人打到工行卡上的两万元人民币,肖某全然不知。
上述事实说明肖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二、肖某并没有控制受害人达到卡上的两万元人民币,其余的钱财也没有得到,因此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因戴某给受害人发了两次短信,致使孙某向戴某的银行卡上打了两万元,一是肖某不知道此事实。二是肖某没有控制钱财。三是2010年10月28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此肖某的行为是未遂,应依法减轻或从轻。
三、肖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肖某在被夏津县公安局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也看出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充分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四、肖某并没有控制财物,也没有分得财物,同时未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因受害人在受到惊吓后于2010年10月27日向戴某持有的银行卡上打了两万元,受害人随即报案,戴某本人也没有控制该笔款项,两人于2010年10月28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害者也没有遭到损失,两人也也没有对受害人、及其亲属实施伤害,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审判长、审判员肖某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请法庭根据被告人肖某在犯罪过程中是从犯、行为未遂、没用控制两万元人民币、切悔罪态度明显、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也没有对受害人身体实施伤害,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情节,依法对肖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山东律师事务所:马律师
2011年3月18日
二、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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