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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房产纠纷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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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感情破裂或因为别的原因需要离婚时,如果之前没有协议好财产应如何分配,离婚时遇到财产分割可能就会有纠纷了,特别是对于房产来说。在我国每个地方的房产纠纷可能都会有写不同,我们就拿上海来说吧,对于上海离婚房产纠纷应如何处理呢?接下来我们就从几个问答来探讨下吧。
一、房产证上有未成年子女外的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 财产 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的房产如何分割?
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三、离婚期间一方尚在继承之中的房产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对房产进行分配的,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离婚诉讼中,法院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请求不予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
四、离婚时房产登记中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产双方怎么分?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声。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户权登记中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 财产 。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五、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具体问题的理解上,对于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规定,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当然,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及配偶共同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以上就是有关上海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的有关内容。当我们在消费有关房子的费用的时候都应把收费凭证保存好,如果想避免以后离婚发生房产纠纷时,如果婚前允许尽可能签婚前协议,房子信息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这样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希望以上信息对有需要的人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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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的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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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期间一方尚在继承之中的房产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对房产进行分配的,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离婚诉讼中,法院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请求不予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
四、离婚时房产登记中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产双方怎么分?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声。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户权登记中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 财产 。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五、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具体问题的理解上,对于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规定,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当然,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及配偶共同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以上就是有关上海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的有关内容。当我们在消费有关房子的费用的时候都应把收费凭证保存好,如果想避免以后离婚发生房产纠纷时,如果婚前允许尽可能签婚前协议,房子信息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这样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希望以上信息对有需要的人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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