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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土地使用权总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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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土地使用权总证如何办理?一般住宅小区里都有相应的公共设施配套,或者其他基础配套等等。比如说小区绿化带、中心公园、景观台、停车场等等公共区域,这些到底是归开发商所有还是小区业主所有?很多情况下,业主和物业常常为此产生纠纷。那么小区土地使用权到底归谁所有就成了一个争议,同样的,小区土地使用权总证如何办理也是您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一一解答。
一、小区土地使用权总证如何办理?
(一)、应提供的材料:1、大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3、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4、总产权复印件1份;5、土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6、《土地登记卡》(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7、产权测量报告8、申请书1份;9、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分割情况说明;11、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总表1份(第1次分割)12、本次分摊情况表:老方法用土地分割变更登记明细表及共用宗使用权登记表;新方法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以上表格先报1份,审核无误后再出3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栋号、单元、楼层、序号顺序填写;共有人占格分别填写,并注明为共有人;共有人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上比列分摊,并分别填写;序号或分宗号按户数编号;房屋产权证号填丘地号;表格用电脑制作并打印)。(上述材料中心的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二)、如涉及受让的,受让方应提供的材料:1、受让方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2、受让方为单位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及法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产权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二、小区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全体业主共有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条第1款同时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此看来,由于我国实行建筑物所有权与相应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所以在开发商转让了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就转让了相应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对于商品房来说,首先,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某一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然后基于该地块的面积、用地性质并根据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确定建设规模。开发商在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了小区的容积率,小区的容积率是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小区总占地面积的比率。出就是说,开发商在开发建设之前即确定了小区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例关系。可见,开发商将小区内商品房全部售出后,若没有特别约定,则小区占地范围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也应随之一并转移给该小区的全体业主。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3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阅读完上文后,相信您已经清楚小区土地使用权总证的办理程序了。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来说是属于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有的,这点在很多法律条文里都有明确规定,业主可以放心大胆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您还有此类问题,欢迎上网站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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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区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全体业主共有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条第1款同时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此看来,由于我国实行建筑物所有权与相应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所以在开发商转让了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就转让了相应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对于商品房来说,首先,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某一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然后基于该地块的面积、用地性质并根据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确定建设规模。开发商在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了小区的容积率,小区的容积率是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小区总占地面积的比率。出就是说,开发商在开发建设之前即确定了小区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例关系。可见,开发商将小区内商品房全部售出后,若没有特别约定,则小区占地范围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也应随之一并转移给该小区的全体业主。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3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阅读完上文后,相信您已经清楚小区土地使用权总证的办理程序了。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来说是属于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有的,这点在很多法律条文里都有明确规定,业主可以放心大胆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您还有此类问题,欢迎上网站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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