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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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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我们认为不可以一概而论,不能直接将合同认定为无效,应当从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来选择有利于受害人的处理方式。以下是的我们为您总结的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合同诈骗罪中民事合同自始无效的审判思路,是处理类似案件较普遍的方式。要确认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效力,应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从立法本义上看
刑、民两法的体系、制度功能迥异,刑罚仅是刑法的一种手段,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而广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功能是调整失衡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效力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应当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利益,即民刑两法对当事人的救济手段应互为补充,诈骗行为人承担的刑事处罚并不能免除其未尽的民事合同责任。若简单认定涉及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无效,以刑事处罚来代替民法调剂手段,就导致合同当事人基于民法成立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这明显违背了我国的立法本义。
二、在法律适用上看
《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是指合同目的违法,即双方以订立合法合同的形式,从事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同时刑法上合同诈骗罪的动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这往往是单方面行为,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存立的前提应当是双方合意或共谋,存在“掩盖非法目的”的故意。一方故意,另一方因受欺骗、蒙蔽所进行的民事行为,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并不知晓诈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合同,双方没有合意也就无法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动机。《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同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无效。此处的国家利益,并不是包括统治秩序在内的国家整体利益,而是特指国家所明确保护的公共利益,如税收、文物保护等。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应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如果受害人没有依据相关规定行使变更、撤销权,合同仍应认定为有效。
三、从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救济上看
在确认合同无效后,刑案被害人只能要求法院确认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据此要求借款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者依据刑事裁判文书,请求法院以追缴的赃款赃物清偿债权。但上述途径的根本缺陷在于始终无法确认原合同效力,这将直接导致合同当事人丧失债权的有效担保,特别是对清偿能力较强的物的担保。在刑事追赃效率不高、保全程度低,难以全面涵盖银行权益的情况下,对保护相对人合法债权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合同诈骗罪中在不能推定当事人合意或共谋的情况下,将合同效力定性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较为恰当。综上合同诈骗罪并不一定导致案涉合同无效,应当具体分析,从而保障受害方的利益,并且该观点在实际案件中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采纳支持。以上即是的我们为您总结梳理的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如若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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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法律适用上看
《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是指合同目的违法,即双方以订立合法合同的形式,从事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同时刑法上合同诈骗罪的动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这往往是单方面行为,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存立的前提应当是双方合意或共谋,存在“掩盖非法目的”的故意。一方故意,另一方因受欺骗、蒙蔽所进行的民事行为,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并不知晓诈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合同,双方没有合意也就无法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动机。《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同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无效。此处的国家利益,并不是包括统治秩序在内的国家整体利益,而是特指国家所明确保护的公共利益,如税收、文物保护等。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应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如果受害人没有依据相关规定行使变更、撤销权,合同仍应认定为有效。
三、从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救济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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