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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安全事故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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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安全事故监管的人会受到惩罚,因此这些人为了逃避惩罚便谎报或者不报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以及财产的不必要损失,在我国刑法上称之为谎报安全事故罪。那么 谎报安全事故罪怎么判 呢?下面是我们整理出来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谎报安全事故罪怎么判: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使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一下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① 、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
②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③ 、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
④ 、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⑤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⑥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⑦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以上就是谎报安全事故罪怎么判的相关解读,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安全监督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如果因不报或者谎报造成贻误的应当立案追诉。如果您还需要了解谎报安全事故罪是如何认定的?可以直接联系我们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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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安全事故罪怎么判: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使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一下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① 、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
②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③ 、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
④ 、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⑤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⑥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⑦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以上就是谎报安全事故罪怎么判的相关解读,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安全监督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如果因不报或者谎报造成贻误的应当立案追诉。如果您还需要了解谎报安全事故罪是如何认定的?可以直接联系我们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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