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房屋买卖对于需要房子的朋友们来说是相当的重要的,但是如果因为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房屋买卖对于需要房子的朋友们来说是相当的重要的,但是如果因为工作的需要经常的更换地方那么这个时候最好是进行房屋租赁,但是很多朋友都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想要进行房屋租赁在哪登记呢?您一起和我们看一下下面的文章来寻找答案吧。

一、想要进行房屋租赁在哪登记?

1、房屋租赁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该制度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关该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近年来,房屋租赁日渐成为常见现象,但出租人将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出租,出租房屋成为社会问题多发地带,私下出租房屋逃避税收等现象也日益严重,为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杜绝非法交易和私下交易,我国实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2、主管部门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2)体是否合格,即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

(3)审查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完备;

(4)审查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租赁政策;

(5)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缴纳了有关税费。

3、房屋租赁申请经协调、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所租用房屋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如果所租用的房屋是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则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二、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房屋登记备案?

(1)个人拥有的私房;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的自管公房;

(3)集体所有制单位拥有的房屋;

(4)外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拥有的房屋;

(5)涉外房产(国外人员、企业在厦拥有的房产);

(6)私营企业拥有的房屋;

(7)国内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拥有的房屋;

(8)其他单位拥有的房屋(宗教、社会团体等);

(9)转租的房屋(含视同转租的房屋)。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合理的进行出租或者是转让。而且房屋在进行租赁之初房屋承租人要给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这样才算是合法的。




·一房二卖要怎么确定所有权
    房屋的所有权只有一个,所以对于多个买家而言,不可能都能得到房屋。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对于一房二卖我们要怎么确定所有权呢?其中一方获得了房屋所有权之后,对于其他的购买者可......

·房屋遗产税征收标准和方式有哪些?
    我们知道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作为征税的一种方式,向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收的税。但是在我国房屋遗产税征收标准则和国外有所不同,主要是对外出售时要进行缴税。下面就......

·二手房买卖合同毁约责任应承担哪些?
    二手房买卖合同毁约责任应承担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能不能卖掉当双方成为夫妻之后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能不能卖掉当双方成为夫妻之后,在婚姻还是得到法律认同的情况下,也就是婚姻关系任然持续存在的情况下所拥有的物资都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如果在结婚后购买的房产......

·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有什么效力
    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有什么效力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我国法律对预售商品房进行了规制。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申请颁发预售许可证明。那此时......

·离婚房产法院收费标准是什么
    离婚房产法院收费标准是什么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