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刑诉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我们知道,犯罪人员实施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应对其进行量刑,决定该犯罪人员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不过实践中,会有一些犯罪人员的犯罪行为在刑事起诉后法院不会受理,那刑诉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诉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规定,刑事自诉 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1、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2、被告人死亡的;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4、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5、自诉人撤诉后, 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7、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二、自诉案件受理的条件
自诉案件的特点是先起诉、后立案。自诉案件的受理即立案。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如果掌握过宽,则可能使大量一般纠纷涌入刑事诉讼程序,发生滥用自诉程序的情况并招致各种不良的后果;而后果掌握过严,就会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刑事控告权,造成告状无门以至于激化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第六规定的案件;(二)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或者口头告诉后,尽快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人民法院对于立案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即进行进一步审查。对自诉案件的审查不同于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它不仅涉及到程序性问题而且还涉及到犯罪事实和证据等实体问题,其目的在于既保障起诉权又防止滥用起诉权,以决定是否需要开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判。在这些情形下,即使对这些犯罪嫌疑人提出诉讼,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各法院提起诉讼不予受理一般发生在自诉案件中,它是指当事人先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再立案的一种诉讼方式。



·行政处罚书下达不拘留可以吗?
    行政处罚书下达不拘留可以吗?行政处罚书下达不拘留可以,公安机关是有权利做出相关的决定的。如果公安机关不执行的,当事人是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法院进行投诉举报的......

·几年可以判缓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也就是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刑事诉讼二审认罪能减刑吗?
    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审的时候,不承认交代罪行,法院在其它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可以做出判决。如果被告不服,可以在拿到判决书后十五天内上诉。这样,中级法院会启动二审程序。由于种......

·遗弃罪可以在哪里告
    遗弃在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例如年幼的孩子被父母遗弃,年老的老人被子女遗弃,对于有扶养义务的人,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而拒绝扶养,那么就构成了遗弃。至于是否达到遗弃罪的标准,那......

·什么情况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不管是在怎样的诉讼中,如果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那么都有可能对最终的结果造成影响,对此我国专门在诉讼中规定了回避的制度。那么实践中,什么情况刑事案件当事人有......

·中国刑诉法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怎么办
    刑诉法是保障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坚实的后盾,也是我国对犯罪分子惩罚最严厉的法律。普通老百姓可能认为该法律只处罚本国国民,如果外国人在我国犯罪是否适用该法律产生疑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