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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法律规定工伤认定资料保存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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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有些职工若干年前遭受工伤,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者随着年纪增加、伤病反复不断,或者对当年的工伤认定有异议,出于种种原因,希望在多年后重新查阅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但不知道当年的档案资料是否还存在,那么,按照规定工伤认定资料保存几年呢?
一、工伤认定资料的范围
工伤认定档案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法律文书和资料的组合体。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
(五)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六)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七)就医材料复印件;
(八)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与案卷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
(十)工伤调查询问笔录;
(十一)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
(十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十三)送达、传递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书面材料,包括送达回执、特快专递票据等;
(十四)行政复议材料;
(十五)行政诉讼材料;
(十六)工伤认定工作中形成的声像和电子载体记录等。
二、工伤认定资料的保管期限
工伤认定档案要一案一卷,一卷一号,重大案卷永久保存,一般案卷保存期为20年。
三、工伤认定资料的销毁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工伤认定档案进行鉴定。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工伤认定档案,应当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填写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至少两人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属于永久、长期保管的工伤认定档案,应当在归档后按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对违反工伤认定资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因保管不善造成工伤认定档案丢失、损毁、泄露国家秘密或伪造、编造、篡改工伤认定档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资料的保管和管理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不是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认定资料保存几年则要区分一般性质和重大性质,一般案卷在20年内都可以找到,重大案卷则一直都会妥善保管,只不过不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管,而是存放在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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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七)就医材料复印件;
(八)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与案卷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
(十)工伤调查询问笔录;
(十一)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
(十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十三)送达、传递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书面材料,包括送达回执、特快专递票据等;
(十四)行政复议材料;
(十五)行政诉讼材料;
(十六)工伤认定工作中形成的声像和电子载体记录等。
二、工伤认定资料的保管期限
工伤认定档案要一案一卷,一卷一号,重大案卷永久保存,一般案卷保存期为20年。
三、工伤认定资料的销毁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工伤认定档案进行鉴定。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工伤认定档案,应当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填写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至少两人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属于永久、长期保管的工伤认定档案,应当在归档后按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对违反工伤认定资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因保管不善造成工伤认定档案丢失、损毁、泄露国家秘密或伪造、编造、篡改工伤认定档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资料的保管和管理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不是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认定资料保存几年则要区分一般性质和重大性质,一般案卷在20年内都可以找到,重大案卷则一直都会妥善保管,只不过不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管,而是存放在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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