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工伤认定假笔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社保局在为员工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员工本人或者家属,以及其他人员做询问笔录。询问的内容都是和员工工伤认定相关的事宜,而且国家政府的相关人员在做询问笔录的时候,当事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交代。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工伤认定假笔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工伤认定假笔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违法,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属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轻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伤认定笔录问些什么?

1、劳动者工伤期间受伤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相关细节。

2、劳动者工伤在医院的诊断证明、伤势程度以及公司有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三、工伤做笔录要注意什么?

应当注意尊重事情发生时的事实,不要提供虚假或者猜测的主观意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在做工伤认定询问笔录的时候,相关人员提供了虚假的材料,这是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如果存在这种行为,属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一般都要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做笔录的时候,必须要实事求是。


·一、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吗?
    一、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吗?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10、82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

·处理劳动争议的流程是什么?
    处理劳动争议的流程是什么?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

·劳动者应聘欺诈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如何防范?
    在劳动市场中,通常来说是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坑骗我们并不陌生,不过,其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劳动者欺诈的现象,比如常见的文凭造假、身份证造假等。那么,从用人单......

·没上班也未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工资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由于各种各样原因造成劳动者没有去上班,并且也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可能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同时也可能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例如,......

·工伤认定代理可以是家属吗?
    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性质导致职业病突发或者是人身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就医,并且携带相关的材料到有关部门进行工伤鉴定。但是总是会出现一些单位没来的......

·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的内容包括哪些?
    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的内容包括哪些?在当今这个社会,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工程,这些工程都会由专业人员进行承包,然后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完成工程,在最后一个环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