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如何认定雇员、个体经营户劳动关系?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劳动者和个体经营户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否关系着是否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只保护确实存在的劳动关系,那么到底如何认定雇员和个体经营户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中相关的法律问题又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一、如何认定雇员同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该规定表明: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法调整。我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对个体工商户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从关系主体的范围看,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从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上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二、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办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酬劳的劳作。(三)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条规范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作行为”、“劳作者”三方面的调查。“用人单位”有必要是我国劳作法中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等”。而“劳作行为”是劳作者在用人单位的办理下,从事具体劳作,并取得酬劳的过程。“劳作者”同样有必要具备合法的资格。留意收集以下依据如果劳作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作合同的,就要留意收集以下依据了,以备不时之需。(一)工资支付凭据或记载(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二)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工作证”、“效劳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四)考勤记载。(五)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概括来说,劳作者就是要留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据、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作者施行办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据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依据。总归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综上所述,认定劳动者和个体经营户劳动关系是要根据相关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认定的,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二者的法律知识,可以咨询我们相关律师。



·劳务派遣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在最近一次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中,重点强调了劳务派遣员工的问题,换言之也就是在不断的加强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法律保护。那么劳务派遣新规定都有哪些内容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事故死亡半年工伤认定是否有效
    其实如果劳动者本人是因为工伤事故而死亡的话,这是属于比较严重的工伤事故了,是完全可以向用人单位进行索赔的.但是某些情况下,有一部分人对家属具体死亡的原因可能并不清楚,可能是......

·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签订时间期限是怎样的
    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签订时间期限是怎样的无限制,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的规定,只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没有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在于:在这个用工制度下,双方......

·员工入职两天工伤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员工在工作期间或者上下班路上发生了意外事故的,一般都是算作工伤,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而对于新入职员工无论是否办理了工伤保险如果发生工伤也是要进行赔偿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髌骨骨折工伤几级伤残鉴定?
    在当代这个社会,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自己的身体健康问题越来越重视,尽管人们不论是出行还是工作时都十分注意安全,但是还是存在着发生骨折的情况,特别是在工作期......

·临时工同工同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临时工同工同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一、临时工同工同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