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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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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属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况,而只有在达到情节严重的时候,才会被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罪,那么之后也才可以根据实际的犯罪情况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现在在不同地区犯此罪的,具体的量刑幅度不同。那么浙江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1.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结合最高法的最新规定,浙江省在2017年的时候就在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面对寻衅滋事罪的具体量刑幅度作出了调整,距离上一次的量刑调整也已经有4年,因而这次进行的调整,可以说是符合了当下刑事案件审理的需要。至于浙江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内容,上文中也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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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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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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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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