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离婚协议男方净身出户的条款有效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有的夫妻在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时候,可能会约定其中男方净身出户,也就是不分得一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从法律上来看的话,这样的约定有点苛刻,但这毕竟是人家夫妻之间协商约定的,那关于离婚协议中关于男方净身出户的条款有效吗?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解答疑惑吧。
一、离婚协议男方净身出户的条款有效么
在协议离婚中,如果双方约定了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并且签字了,那么,此条款有效,属于对自己财产的自愿处分,与忠诚协议中的条款性质不一样,如果签订之后,一方反悔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协议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
1、离婚协议的性质离婚协议的性质具有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双重性,离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等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而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离婚协议的效力上应适用的法律因离婚协议兼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因而在适用法律上,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可以补充适用。3、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尤其是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问题所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有以下几种情况:(1) 离婚协议成立的时间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时(即签字)成立。(2)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性质。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且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而这样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中的规定,同时也是双方自由协商约定的,那相应的条款就是有效的,在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之后,就要严格按照协议中的内容来履行。而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分立公司债权债务协议
    分立公司债权债务协议公司分立后,签订了债权债务协议,那么分立公司债权债务协议该如何履行,原公司债权分隔又要注意些什么,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公司债务如何承担?我们在此为您详细介......

·夫妻一方死亡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有哪些债权人遇到夫妻一方死亡不知道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偿还,或者夫妻另一方遇到被追债而不清楚是否需要偿还时,先别急,第一步应该是先弄清这个债务是什么......

·个人借款利息怎么进行约定?
    借款利息的约定在借款活动中,绝不是随意的,而是有讲究的。并且也只有借款当事人依照一定要求去约定的利息,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个人借款利息怎么进行约定呢?其实这个问题也就......

·债务人死亡如何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债权债务法,债权人取得债务偿清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债务人在世时,债权人采取合理的追债并走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流程;二是当债务人死亡后对于债务的处理:如确定被告主体的......

·成都金牛区债权债务律师主要干什么?
    成都金牛区债权债务律师主要干什么?成都金牛区债权债务律师的职责和义务(一)律师的职责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的职责主要有以下条款: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

·还款违约金10%合法吗?
    还款违约金10%合法吗?合法的,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