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公然侮辱他人的刑事责任。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就刑事责任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罚。其中“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
·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与构成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

·强奸罪
         一、概念与构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客体......

·刑讯逼供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客......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一、概念与构成   本条是关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

·公然侮辱他人的刑事责任。
    就刑事责任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罚。其中“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