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约定的股权激励发生的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满足一定条件时,由用人单位通过向劳动者授予一定比例的股权等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作为该劳动者的额外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约定的股权激励发生的争议,一般情形下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是怎样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数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农民工到哪里仲裁讨薪?
    农民工讨薪应该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后,才可以向提讼。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

·特殊岗位加班费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

·关于事假有哪些规定?
    事假的天数是由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外祖父、外祖母或祖父、祖母死亡的,是否享有丧假?
    不享受;根据《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