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遂法院如何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遂的判决,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本罪的犯罪行为认定是什么?本罪行为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公众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要求实际从社会上大多数人得到资金。但由于现代法人的发展,法人规模越来越大,其成员构成规模也越来越大,法人内部的特定对象也满足不特定性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存款用于账外经营活动;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3、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7、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是犯罪分子以欺骗或者隐瞒的手段,通过获得其它公民的信任来募集存款,并造成了他人的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相关情况的处理,可以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决认定。



·债权人怎么起诉讨债比较好
    债权人怎么起诉讨债比较好在债务人赖账不还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来讨债。诉讼也是债权人实现债权、追回欠款的有效方式之一。具体来说,债权人怎么起诉讨债比较好呢?不管是因为......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什么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包括: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有凭证打了借条不还怎么办?
    有凭证打了借条不还怎么办?有凭证打了借条不还可以携带借条直接到法院来进行起诉,在这种情况之下,有证据证明存在借款事实,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有凭证打借条不下款在法律上即代表两......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担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担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担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

·终止合同履行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终止合同履行的法律条款有哪些?一、《合同法》条文中对合同终止履行的规定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夫妻离婚信用卡债务的判定怎样办理
    夫妻离婚信用卡债务的判定怎样办理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是结婚前夫妻双方所负担的各自债务,应该算个人债务,由双方各自独立承担,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