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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法律法规中发包、承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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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法律法规中发包、承包条件
一、工程发包管理
发包管理内容主要有: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发包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发包工程勘察设计的条件;发包工程施工的条件等。
1.工程建设报建制度
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使政府了解固定资产投资和工程建设情况,以便制订政策,调控建筑市场供求,这是管理建筑市场的龙头。
2.发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②③条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
3.发包工程勘察设计应具备的条件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具有工程设计需要的基础资料等。
4.发包工程施工应具备的条件
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工程项目已列人年度建设计划;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5.关于工程发包的管理
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都必须发包给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如果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工作中开标、评标、定标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招标工作要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加上设备采购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上述任务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指定的,须征得承包单位的同意。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工作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二、工程承包管理
工程总承包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都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方可开展承包业务。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承包工程施工不得非法转包,不得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违反发包和承包方面有关法规的,均要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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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都必须发包给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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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承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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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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