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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有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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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有没有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益保护失衡。《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对劳动者缺乏约束,规定的法律责任较轻,例如劳动者辞职权规定、违约金适用范围限制等对劳动者赋权过度,缺乏配套制约措施;另一方面对企业用工自主权限制较多,例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过低、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等规定限制了用工灵活性,造成标准劳动关系泛化、刚性化甚至僵化。
法律适用范围“一刀切”,缺乏分层分类调整的思维。《劳动合同法》既不区分劳动者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也不区分用人单位中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缺乏分层分类的制度安排,“一刀切”地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雇保护等同一法律规范,造成底层保护不足与上层保护过度并存的问题。
二、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
限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赋予企业终止合同或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应当赋予劳动者在双倍工资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选择的权利,不应由法律规定同时适用。
放宽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者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特定情形下,无需经职工同意就可以单方面调整职工岗位及待遇,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再还原或者适当提高待遇。劳动者不同意调整的,企业可解除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扩大高端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放松法律对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条款的规制,允许劳动关系双方就住房补贴、持股、落户等特殊待遇约定违约金,适当提高违约金限额,恢复违约金惩罚功能,增强企业长期人力投资投入的意愿。
简化中小企业解雇程序,限缩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中小企业解雇劳动者应增设劳动纪律条款。如果解雇没有通知工会,企业无实质性过错的,不需承担程序违法的不利后果。取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同时,将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制度相衔接,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对于规范用人单位行为,保障职工的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法律也没有完美的,劳动合同法还是存在问题,在解除合同方面对职工有所倾斜,增加了单位的用工成本。立法部门应该通过考察实际完善法律,缩小经济补偿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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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范围“一刀切”,缺乏分层分类调整的思维。《劳动合同法》既不区分劳动者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也不区分用人单位中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缺乏分层分类的制度安排,“一刀切”地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雇保护等同一法律规范,造成底层保护不足与上层保护过度并存的问题。
二、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
限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赋予企业终止合同或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应当赋予劳动者在双倍工资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选择的权利,不应由法律规定同时适用。
放宽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者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特定情形下,无需经职工同意就可以单方面调整职工岗位及待遇,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再还原或者适当提高待遇。劳动者不同意调整的,企业可解除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扩大高端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放松法律对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条款的规制,允许劳动关系双方就住房补贴、持股、落户等特殊待遇约定违约金,适当提高违约金限额,恢复违约金惩罚功能,增强企业长期人力投资投入的意愿。
简化中小企业解雇程序,限缩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中小企业解雇劳动者应增设劳动纪律条款。如果解雇没有通知工会,企业无实质性过错的,不需承担程序违法的不利后果。取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同时,将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制度相衔接,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对于规范用人单位行为,保障职工的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法律也没有完美的,劳动合同法还是存在问题,在解除合同方面对职工有所倾斜,增加了单位的用工成本。立法部门应该通过考察实际完善法律,缩小经济补偿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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