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缓刑执行完毕是代表刑罚执行完毕了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缓刑执行完毕是代表刑罚执行完毕了吗?缓刑考验期满应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撤销缓刑,依法判决。《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严重违法或者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禁止令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缓刑考验期注意哪些问题?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由此得知,只要在整个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嫌疑人都是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只等缓刑考验期执行完毕之后,罪犯基本上也就恢复自由之身了。但是,缓刑执行期限取决于原判刑罚的长短,缓刑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机关也会对罪犯进行监督和法律教育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并后减进行处罚吗?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并后减进行处罚吗?1、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是按先并后减来进行处罚的;先减后并就是在刑法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而又存在有新的罪行;同时也是属于数罪并罚的一种;一般是把......

·安全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安全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

·一般生产有毒食品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一般生产有毒食品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

·诈骗罪退赃有用吗
    如今诈骗已经成为许多罪犯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了。我们的生活与经济密不可分,存在贫富差距,而钱,则会使人贪婪不已,以至于许多人都选择诈骗来快速获得金钱,而那些被骗的,有各个年龄......

·被判缓刑会开除公职吗
    一、被判缓刑会开除公职吗如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和不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的不管是不是缓刑,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可以不开除,但行政机关任命的和......

·新刑事诉讼法辨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我们国家不仅是实体法律,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改,诉讼方面的法律,也需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变化,比如说我们国家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辩论这个问题就有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很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