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签订合同后后悔了怎么办?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签订合同后后悔了怎么办?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

合同的签订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协商之后的结果。有的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草率的签订合同会让人追悔莫及。那么签订合同后后悔了怎么办?违约需要承担什么后果?我们在本文中为您进行介绍。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在签订合同后后悔,首先可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五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具有以上情形之一,合同无效,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有效,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合同解除权,则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来解除合同。一般的合同都不能反悔,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除外。

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包括两种:

一是对于委托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是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

(a)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b)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

(c)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d)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同样,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单方违约,可能会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或赔偿损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违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您在签订合同后后悔,建议您最好进行协商解决,


·在我国可撤销合同有哪些
    在我国可撤销合同有哪些规定随着当代市场的飞速发展,您在工作和生产过程当中,在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一定不能马虎大意,对合同的内容一定要进行仔细的阅读。一般来说合同签订以后,......

·是否可以单独起诉要求相对方提供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

·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是什么?一、合同违约的基本形式实际违约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

·集体合同如何生效,集体合同有什么效力
    集体合同如何生效,集体合同有什么效力一、集体合同如何生效集体合同的产生除要经过双方代表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首席代表签字程序以外,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是......

·有名合同法律服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有名合同法律服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一、有名民法典律服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主要在于内容不同、以及适用范围不同,对于法律服务合同在一定程序上也是有名合同中的一种形式,有名合......

·合同代位权是什么
    合同代位权是什么合同代位: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