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法律规定医院丢失病历啥责任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法律规定医院丢失病历啥责任

一、医院丢失病历啥责任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例资料的,推定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病志记录更加透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虽然《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变为“谁主张谁举证”,患者告医院要自己举证,但是有三种情形是例外,需要医院举证。

法院会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院病历的分类

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1、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①门诊病历;

②住院志;

③体温单;

④医嘱单;

⑤化验单(检验报告);

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⑨病理资料;

⑩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④会诊意见;

⑤病程记录。

医疗机构在保存病历的时候,根据病历类型的不同,那实际至少要保存的期限就不一样。而在医疗机构将病历丢失的情况下,根据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就可以推定此时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么就要求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厦门医保怎么报销?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

·如何避免医患纠纷?
    如何避免医患纠纷?处理医患纠纷的方法有哪些?医患关系难以处理是如今的一个社会问题,造成了医患关系紧张,甚至对社会风气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主要还是因为医患之间沟通不够到......

·解决医疗纠纷的办法有几种?
    解决医疗纠纷的办法有几种?患方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必要时可以向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咨询,以便大致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方有无过错责任。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

·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如何防范?
    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如何防范?近几年,由于媒体的发达,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被媒体所报道,因此医患关系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对于医院来说,处理好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是医院......

·三明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三明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一般来说,医疗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是患者与医院之间发生的纠纷,通常是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医疗事故引起的。我们来看一下三明律师民事案件的律师收费......

·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一、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