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一、劳动合同过期可以随时辞职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一、劳动合同过期可以随时辞职吗?

劳动合同过期一般也是不可以随时辞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行为;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4、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一般具有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涵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福利等。

(四)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支付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九)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附加义务

理论上劳动合同过期以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正式的终止了,但是,实际上很多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以后也依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如果突然以合同过期为由辞职的话,这毕竟也会影响到工作上的交接,对工资的领取,社保的转移等这些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工程建设中有哪些
    在工程建设中有哪些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在进行建筑施工时,最为重要的便是工程质量的保证。一旦工程质量出了问题,便会引发严重事故,甚至威胁到周围人的生命安全。那么,为了更快......

·劳动合同三年以上有什么好处?
    劳动合同三年以上有什么好处?企业员工的劳动合同签3年的好处如下,企业和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可以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的工资低于转正期,而且在试用期内,若员工表现......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处罚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处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

·无购买工伤保险自己应该怎么办
    一,无购买工伤保险自己应该怎么办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去该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保局,请求裁定用人单位给职工补缴工伤保险,同时要......

·工伤在司法鉴定可以吗?
    工作生活中总有人不小心工作导致自身受到一些伤害,通俗来讲就是受了工伤,从本质上来说受到这种伤害并不是我们自己想导致的,而是工作中意外而导致的,所以我们是可以要求工作单位给......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抚恤金是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经济补贴,抚恤金的发放不像其他的经济补偿那样简单,必须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