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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中的“数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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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划分标准
一罪与数罪,在一般情况下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但一些特殊的犯罪形态,诸如一行为产生数结果,或者数行为产生数罪,或者数行为按一罪论处等情况,如何确定其罪数呢?对此,国内外学者争议颇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客观标准说。主张此说者认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应以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已经表现的事实个数来计算。由于对“事实”的认定不同,客观说中又具体存在着以下几种标准:
(1)行为标准说。该学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只有犯意不能构成犯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也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因而,区分罪数的标准应当是行为的单复数,即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的为一罪;实施数个行为的为数罪。
(2)结果标准说。主此说者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危害性,犯罪总要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结果。当然,这里的危害结果是广义的,不专指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因此,应当以犯罪危害结果个数来作为划分罪数的标准。不论行为人实施一行为还是数行为,只要危害结果只有一个,就是一罪;危害结果有数个,则为数罪。
(3)法益标准说,又叫结果标准说。此说认为,一切犯罪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或可能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即法益,这是犯罪的本质所在。所以,划分罪数的标准应当是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个数,侵犯一个法益的为一罪;侵犯数个法益的为数罪。
2.主观标准说,又称为犯意标准说、意思标准说。该学说主张,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犯意则是刑事责任的根据,行为和结果都不过是犯意的表现形式而已,犯意才是犯罪的本质。因而,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意的个数,而不是行为、结果、法益的个数。即,行为人的行为基于一个犯意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意的为数罪。
3.犯罪构成标准说。该学说认为,犯罪构成既是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同时也是区分罪数的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4.综合标准说。该学说认为,以上几种学说都有各自的片面性,区分罪数的标准,应当主要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并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为基础,综合考虑犯意发动的时间、场所等各方面的情况而决定。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要件和刑法分则的特别要件的,就是犯罪。一次符合就算犯了一个罪;数次符合就算犯了数个罪。
·数罪并罚的两种特例
一、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罪犯既有漏罪又重新犯罪应如何并罚?《刑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对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罪犯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
·哪些情形不适用数罪并罚?
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有如下情况:l.按犯罪构成理论,缺乏构成数罪要件和构成数罪要件不完备的,如继续犯、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竞合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1)继续犯,又称持续......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
·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原则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有所不同,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这样一种折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是由我国刑罚体系的和各个刑种的实际适用状......
·数罪并罚中的“数罪”标准
罪数划分标准一罪与数罪,在一般情况下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但一些特殊的犯罪形态,诸如一行为产生数结果,或者数行为产生数罪,或者数行为按一罪论处等情况,如何确定其罪数呢?......
一罪与数罪,在一般情况下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但一些特殊的犯罪形态,诸如一行为产生数结果,或者数行为产生数罪,或者数行为按一罪论处等情况,如何确定其罪数呢?对此,国内外学者争议颇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客观标准说。主张此说者认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应以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已经表现的事实个数来计算。由于对“事实”的认定不同,客观说中又具体存在着以下几种标准:
(1)行为标准说。该学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只有犯意不能构成犯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也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因而,区分罪数的标准应当是行为的单复数,即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的为一罪;实施数个行为的为数罪。
(2)结果标准说。主此说者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危害性,犯罪总要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结果。当然,这里的危害结果是广义的,不专指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因此,应当以犯罪危害结果个数来作为划分罪数的标准。不论行为人实施一行为还是数行为,只要危害结果只有一个,就是一罪;危害结果有数个,则为数罪。
(3)法益标准说,又叫结果标准说。此说认为,一切犯罪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或可能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即法益,这是犯罪的本质所在。所以,划分罪数的标准应当是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个数,侵犯一个法益的为一罪;侵犯数个法益的为数罪。
2.主观标准说,又称为犯意标准说、意思标准说。该学说主张,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犯意则是刑事责任的根据,行为和结果都不过是犯意的表现形式而已,犯意才是犯罪的本质。因而,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意的个数,而不是行为、结果、法益的个数。即,行为人的行为基于一个犯意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意的为数罪。
3.犯罪构成标准说。该学说认为,犯罪构成既是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同时也是区分罪数的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4.综合标准说。该学说认为,以上几种学说都有各自的片面性,区分罪数的标准,应当主要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并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为基础,综合考虑犯意发动的时间、场所等各方面的情况而决定。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要件和刑法分则的特别要件的,就是犯罪。一次符合就算犯了一个罪;数次符合就算犯了数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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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原则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有所不同,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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