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担保法规定质押指示交付是否适用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担保法规定质押指示交付是否适用

一、担保法规定质押指示交付是否适用?

质押不适用于指示交付,质押是以交付为条件的,质押权生效有以下要件: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

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签订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

4、不动产质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三、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1、明晰担保债权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

1)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2、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在质押行为当中,质押物的交付问题也是出资人和抵押权人相互协商确定的。抵押权人到时候也一定会先确认好了质押物现在的状态,如果发现质押物还在第三人手中的话,根本就不会和当事人形成某种债务债权关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方法是怎样的
    公安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作出处理的时候,需要先对事故的责任作出一个认定,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处理。那么具体而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方法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

·一、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怎么赔偿?
    一、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怎么赔偿?(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

·交通事故工商个体户的误工费如何举证
    交通事故工商个体户的误工费如何举证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待业青年或在校学生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收入清单,否......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钱谁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鉴定人先垫付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钱谁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鉴定人先垫付,责任方最后承担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

·交通事故人伤提出赔偿时间限制是多长?
    交通事故人伤提出赔偿时间限制是多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我国,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我国,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不同,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也是不同的。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怎么看呢?为了解决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