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情形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情形
关于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这就要求企业对录用条件应当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另外,该条第六款的适用仅限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被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均排除在外。实践中需注意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或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可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关于员工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上第一款共六项情形劳动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此款无须事先通知。企业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只参加部分险种、不按劳动者工资水平缴纳社会保险,均属未依法缴纳。除了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实践中,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不过要注意,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的情形,那么公司的解除行为就是违法的,此时自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就是要对劳动者作出一定的赔偿。而要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同样也是需要对公司作出赔偿。



·一、解除劳动合同后禁业竞止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一、解除劳动合同后禁业竞止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必然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仍应当按照协议......

·如何进行劳动关系认定一是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
    如何进行劳动关系认定一是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关系的人身隶属性的集......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签订建筑合同肯定会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肯定不能随意的约定,必须是在法定的限额内,而且不能只约定单方的违约金,必须约定双方违约金。那么,我们就......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实两者的差别是比较大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实两者的差别是比较大的,在处理一些问题的时候,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所以我们要很好的去区分这两种关系,社会中很多人......

·合同没到期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合同没到期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是有条件的,虽然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但是劳动合同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资方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针对违......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几种在线咨询 > 一、有哪些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几种一、有哪些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1)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能够成功,这将是最佳的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很方便快捷的解决掉自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