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工程质量保修金纠纷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工程质量保修金纠纷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建筑行业发展越来越壮大,在工程施工期间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是需要一个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由于一些原因合同双方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保修金纠纷,那么因工程质量保修金纠纷有哪些?下面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一、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性质。
1、建设工程保修金是一定期限承担保修责任的担保,不是工程款。建设工程保修金是当事人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期间内承担保修责任而提供金钱的担保,性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金钱质押,不是工程款。质量保修金是为担保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而设定的担保物权。2、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工程保修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而不适用关于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的约定。3、保修金的产生、转移与消灭取决于合同的约定以及约定期间是否发生质量维修的事实。
二、工程质量保修金纠纷有哪些?
1、质量保修金约定数额过高,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约定无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虽然给出工程总价款的5%的标准,但该《办法》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以高于5%标准认定约定无效。2、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约定不明,如约定“保修期届满后返还”,而保修期是指法定保修期还是其他,法定保修期的各分项的保修期的长度也有很大不同,如何认定?这属于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当适用合同解释方法对该漏洞进行填补,从质量保修金的性质来看,为缺陷责任期的担保,而不是法定的保修期间的担保,两者概念不同。因此宜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酌定一个合理的缺陷责任期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宜超过24个月。3、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维修事实,质量保修金是否需要返还以及如何返还?质量保修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是对承包方承担维修义务或支付维修费用的担保,而不是对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担保,因此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维修的事实,应当据实结算维修费用,由发包方代付的部分,应当允许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以上是我们对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纠纷以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性质的一些概括总结。所以一般我们工程质量保修金纠纷包括发生质量维修的以及质量保证金约定时间不明确。您如果发生工程质量保修金纠纷的一些问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照合同中的约定,合理合法的解决有关此类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例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例的内容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

·为什么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要求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为什么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呢?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一、为什么......

·工伤鉴定九级条款
    工伤鉴定九级条款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5)颅内异物无功能......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怎么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怎么举报投诉1、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2、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投诉。较经济的做法:1、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请求他们来调查。......

·一、入职后未签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一、入职后未签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哪些情形下员工可随时辞职
    哪些情形下员工可随时辞职一、哪些情形下员工可随时辞职员工可随时辞职的情形如下: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