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两人离婚债务有一方愿意承担合理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两人离婚债务有一方愿意承担合理吗?1、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也是首先遵从自愿原则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决定各自的承担份额。协商成功的情况下,由夫妻中的一方承担全部的债务是可以的。但是在诉讼中,一般不会出现由一方全部承担债务的情况。所以,离婚后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到底是不是合理的,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4、《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5、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法院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未直接负债一方没有参与原案件的诉讼,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所以,对该类债务一概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对未直接负债一方显失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综上所述,上文介绍了关于“离婚后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的内容,这样是很不合理的。我国法律对于共同债务的清偿一般原则是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切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应当共同清偿。



·追讨公司债务的方法有哪些
    追讨公司债务的方法有哪些一、追讨公司债务的方法有哪些(一)追讨公司债务的商务方法1、电话催收付款。电话催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专业知识,比如合同、付款条件、供应商和......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收益有哪些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收益有哪些一、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收益(1)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别人找自己借钱算非法集资吗
    其实对于非法集资和诈骗,您没有必要说草木皆兵的。一般像非法集资的这种犯罪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总是会存在一定的漏洞的。非法集资和借钱的目的本身就不一样,不过其中有一点共......

·对方欠的赌债谁来承担
    对方欠的赌债谁来承担一、对方欠的赌债谁来承担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

·新婚姻法婚前负债是如何规定的
    新婚姻法婚前负债是如何规定的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婚前负债是如何规定的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

·未上市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
    未上市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近年来,未上市股权质押贷款逐渐增多,更好的把握未上市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对商业银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律所将针对未上市股权质押贷款的特点,分析未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