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一、特殊劳动关系缴纳社保的时效是多久?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一、特殊劳动关系缴纳社保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二、特殊劳动关系


所称的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规定;


2.劳动保护规定;


3.最低工资规定。


三、界定特殊劳动关系的意义是什么?


长期以来,社会上将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态一概称之为“劳务关系”,或将其完全排除在法定劳动标准适用范围以外,或简单归入标准劳动关系,既不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就是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理顺用工关系、明确其劳动标准的参照适用、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应规则。因此,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并非创制一种新的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适应当前规范劳动力市场需要设置的市场规则。


四、构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何参照适用劳动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适用三方面的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者日、周工时制度、休息日制度及延长工作时间制度。


2、劳动保护。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发生工伤、职业病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


3、最低工资。即必须执行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在我国的现阶段,不仅存在着一般的劳动关系,同时也会存在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比如企业内部的退休员工、停职留薪都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此类劳动关系也会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果劳动者在这期间权益收到了伤害后,也是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维权申请。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
    男女退休年龄将延迟中国社科院发布最新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绿皮书》认为,中国目前存在大量低龄退休人员,开发其潜力是今后的主要方向。在这份报告中,社科院建议,延迟退休可......

·劳动合同法对孕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很多在职的女性加入到生育大军中。作为员工的准妈妈们除了合理调节工作和生活节奏外,还需要掌握一些关于劳动合同法对孕妇的保护方面的知识,那么劳动合......

·发现员工什么情况可以辞退
    员工什么情况可以辞退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

·员工在工作期间人身受到损害的
    员工在工作期间人身受到损害的,还需要经过相应的认定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而这恰好就关系着能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如果认定构成工伤,同时公司又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话,那么相......

·架子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
    架子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众所周知,工程承包是主办方与承办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一般都是比较大的项目,牵扯到的金额比较大,所以需要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这工程承包协议书是具有......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有的劳动者由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知道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