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主体效力如何?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主体效力如何?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主体效力如何?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有以下两种:

第一,如果是涉及人身方面的合同,比如劳务,技术入伙等合同,因为合同当事人死亡,该合同无法举行那么合同终止;

第二,普通的合同如果当事人死亡,可以由死者的继承人表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该合同内容,争取其继承人的意见后确定合同的效力。

我国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显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属于前述情形任何之一。但这并不是说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就应该自然终止。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应当区别对待。


比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当事人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权利义务还应继续存在。

扩展资料:

需要合同当事人本人亲自履行的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雇佣合同、劳动合同、需要承揽人本人亲自履行的承揽合同等,受雇人、劳动者、承揽人一方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显然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的合同。

合同是双方行为,所以至少要有两个人才能成立一个合同,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内容有关,如果合同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合同就无效,合同还可能涉及到效力待定的问题。





·集体合同是什么?
    集体合同是什么,如何协商与签订?我们一般常见的劳动合同指的是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而与集体合同相比是不一样的,集体合同普遍是指企业与工会之间签订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技术在任何时候都是属于无形的商业价值,公司在发展的时候,对于一些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先进的科学技术肯定是需要秉着不耻下问的态度进行学习的,而且技术......

·虚假合同抵押物担保代偿可以不履行吗?
    虚假合同抵押物担保代偿可以不履行吗?一、虚假合同抵押物担保代偿可以不履行吗?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怎么作废?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怎么作废?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怎么作废?合同在依法解除之后就算是作废了。合同解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约定解除,另一种是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有哪些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有哪些?当今社会,有点经济基础的家庭都会选择买房子,可是房子买了,钱付了,可是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就有了房子纠纷的问题,目前就也成了普遍的问题,在这些......

·在订立居间服务合同注意啥
    在订立居间服务合同注意啥居间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居间人往往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一些中介机构利用大众熟知的媒体发布虚假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