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什么情况下会终止交通事故调解交通事故调解不是交通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什么情况下会终止交通事故调解交通事故调解不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而是由交通事故当事双方一致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由交警部门主持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当调解活动无法进行,或者调解无法达成,或者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时交警部门会终止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第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第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第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二、交通事故调解有没有期限规定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一) 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二) 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启动交通事故调解程序,需要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若仅仅有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是不能居中对事故调解。调解达成之后,双方会签订调解协议。该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构成交通肇事罪有哪些行为
    说到交通肇事罪,相信您都不会感到陌生。在交通肇事中,其实只要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之后,就有可能演变为交通肇事罪,此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就会涉及到刑事方面的。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一......

·一、交通事故赔偿是受害者自己定的么?
    一、交通事故赔偿是受害者自己定的么?交通事故赔偿显然不是受害者自己定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而定,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

·建筑工程中的交钥匙合同指的是什么?
    建筑工程中的交钥匙合同指的是什么?一、建筑工程中的交钥匙合同指的是什么交钥匙工程合同,是指业主与总承包人之间就统一承担设备工程的设计、规划、采购交接、施工和启动以及操作和......

·电动车闯红灯被撞了电动车全责吗?
    电动车闯红灯被撞了电动车全责吗?电动车闯红灯被撞,电动车车主可能要负全责或主要责任,具体视现场情节而定。需要看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

·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赔偿问
    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赔偿问题常常使我们感到头疼。事实上,交通事故的确定赔偿的根据是交通事故的责任负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主次之分,负主......

·离婚时车位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车位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属于婚内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