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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交通事故的日益增多,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纠纷也更加复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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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交通事故的日益增多,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纠纷也更加复杂。为此,福建省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即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确定规则。熟悉和理解这些法律法规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有着重要的作用。以下为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确定规则的详细规定。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但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和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交通事故除外。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判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条 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交通违法行为分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
(一)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重要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重大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一般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一般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由《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具体列举。
第五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按照以下规则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
(二)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三)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第六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以其中过错大的交通违法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但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也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九条 需确定未列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的交通违法行为负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3名以上县级交通事故处理专家集体研究,依照本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分类原则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因案情复杂,不宜直接依照本规则及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确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可以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3名以上省或市级交通事故处理专家集体研究,按照具体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当事人责任,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具体案情和适用条件,参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发的典型案例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确定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原则执行。
对于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按照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的规定执行。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则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申请复查复核的,依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以上主要是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的全部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确认,一般是采取的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对双方均无过错的规定,部分内容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明确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需进一步了解有关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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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但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和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交通事故除外。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判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条 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交通违法行为分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
(一)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重要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重大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一般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一般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由《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具体列举。
第五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按照以下规则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
(二)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三)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第六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以其中过错大的交通违法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但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也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九条 需确定未列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的交通违法行为负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3名以上县级交通事故处理专家集体研究,依照本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分类原则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因案情复杂,不宜直接依照本规则及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确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可以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3名以上省或市级交通事故处理专家集体研究,按照具体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当事人责任,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具体案情和适用条件,参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发的典型案例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确定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原则执行。
对于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按照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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