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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施工单位的工程索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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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施工单位的工程索赔纠纷 一、索赔条款
在我国《合同示范文本》中可引用的索赔条款是相当明确和具体的,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特殊保密增加的措施费;
(2)工程师指令错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4)发包人未完成其义务,造成延误;
(5)发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推迟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6)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7)工程师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修改;
(8)工程师要求重新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重新检验合格;
(9)符合合同中价款调整条款;
(10)发包人供材料、设备延误或不合格;
(11)设计变更;
(12)不可抗力;
(13)工程施工现场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14)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
二、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很广,它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会议纪要;施工记录、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有效信息等等。
三、索赔报告
由于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不太相同,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也不尽一致。但总的来说,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该部分应包括索赔事项发生的概述和施工单位的具体索赔要求,同时附上索赔报告编写和审核的主要人员名单。
2、根据部分。该部分包括索赔事件从发生、发展、处理和最终解决的具体情况,并附上所引用的合同条款。
3、计算部分。在该部分施工单位应采用合适的计价方式阐明索赔额的要求总额、各种索赔的计算以及计算依据和证据资料。
4、证据部分。该部分是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出的有关工程索赔纠纷的处理方式。我们认为由于工程周期长、复杂性等因素的存在,工程索赔纠纷必不可免。只要施工单位在日常活动中多注意积累资料,并且按照正常的索赔程序进行维权,当危机发生时,施工单位都能从容且有理有据的主动出击,减少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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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师指令错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4)发包人未完成其义务,造成延误;
(5)发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推迟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6)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7)工程师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修改;
(8)工程师要求重新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重新检验合格;
(9)符合合同中价款调整条款;
(10)发包人供材料、设备延误或不合格;
(11)设计变更;
(12)不可抗力;
(13)工程施工现场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14)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
二、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很广,它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会议纪要;施工记录、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有效信息等等。
三、索赔报告
由于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不太相同,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也不尽一致。但总的来说,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该部分应包括索赔事项发生的概述和施工单位的具体索赔要求,同时附上索赔报告编写和审核的主要人员名单。
2、根据部分。该部分包括索赔事件从发生、发展、处理和最终解决的具体情况,并附上所引用的合同条款。
3、计算部分。在该部分施工单位应采用合适的计价方式阐明索赔额的要求总额、各种索赔的计算以及计算依据和证据资料。
4、证据部分。该部分是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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