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医学|教育网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在医疗机构中一定会 有药品的存放和使用,上文中我们节选的法律法规就是在药剂储存与使用上的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在国家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中,无论大小的医疗机构都应该制定相应的医疗管理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减少对人民和社会的危害。



·医疗损害案件由谁举证 ?
    医疗损害案件由谁举证?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交......

·如何规范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如何规范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是指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给患者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伤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就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如何规......

·海安医疗过错鉴定程序有哪些
    海安医疗过错鉴定程序有哪些内容一、医疗过错鉴定含义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

·医疗事故等级伤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医疗事故等级伤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医疗事故的发生,会给患者造成不同的伤害,那么医院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赔偿是有标准的,那么医疗事故等级伤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对于这个问......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一样吗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一样吗?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经常听闻医疗纠结的事件。我们知道,如果因为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了患者的身体与心理受到侵害,那么,医院和医务人员......

·申请保外就医有什么条件
    如果有人犯罪就应该被惩罚,严重的还需要逮捕并且关进监狱。不过,我国的法律也是留有情面的,一些身体不好的囚犯是可以申请保外就医的。但是您知道申请保外就医有什么条件吗?下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