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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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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警对交通事故作出调解结果之后,若当事人不服的话,可以依法申请进行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于是有的人就纳闷了,这个调解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程序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调解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程序吗
根据相关规定,调解不是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
以前,民警在交通事故中必须对双方进行调解,无论如何也要确定一个赔偿金的数额。而新法中,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根据“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以下五种情况:
1、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损害赔偿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只能调解一次,调解不成的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的,公安机关也不进行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一些法规允许自行解决的交通事故,如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或者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也不予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不会强制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时效
针对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交管部门提醒,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诉讼权,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
据了解,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在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解申请,期间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未向交管部门提出申请,交管部门不再受理;双方虽提出调解申请,但通过调解未达成协议可诉诸法院。
该规定实施后,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过高经济赔偿要求,交管部门调解难达成协议;还有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认定下达10个工作日内,忽视交警告知申请调解期限,因忙于看病等原因错过申请调解时限;此外,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交管部门难以进行调解。由于以上这些原因,造成目前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案呈上升趋势。交管部门提示,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即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者应在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一年内,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者应在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两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综上可知,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调解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的,并不是一定就要先申请进行了调解之后,才能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要是不清楚该如何处理这类问题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这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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