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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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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以下情形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许可证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的;
(三)许可证被收缴、暂扣的;
(四)借用其他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以下情形为“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一)超出许可证规定的危险废物类别的;
(二)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的;
(三)在许可证规定的地址之外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
(四)擅自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www.nj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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