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我们机构或组织就职以后,就会和这写机构和组织达成劳动协议,达成劳动协议之后。我们就和机构和组织达成了劳动关系。不过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有很多种,那么就有人问了我国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在此,我们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特殊劳动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比如对于在华的外国人想要在中国工作的,必须先获取就业许可证或者拥有专家证等其他特殊行业工作证。自然人无法达到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用人单位的各项条件,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之间一般成立的是劳务关系,再比如,公司破产清算组和雇佣人员之间,破产清算组没有固定场所、固定资产,对外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既不是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因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两者之间就无法成立劳动关系。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无法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劳动者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支付报酬的工作
2、比如部分行业的销售业务员,业务员并不需要每天按时打卡上班,没有固定工作场所,也不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无底薪也无销售任务,只是在销售额中提成作为报酬。再比如运输行业的挂靠关系,挂靠人以自有车辆雇佣司机跑运输,只是通过运输企业办理营运证,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运输。但实际上司机并不服从运输企业的管理和遵守规章制度,完全听从挂靠人的指挥,也由挂靠人直接支付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司机与运输企业就无法成立劳动关系。

3、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动行为必须是完成单位所安排的业务,现实生活中,部分企业在成立过程中雇佣员工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除满足上述1、2两个条件外,所从事的活动是企业设立过程中业务的组成部分,当然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建立,就意味着我们对方达成了劳动协议,我们在某些地方就要为对方提供劳动和劳务。虽然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很多种,但是我们还是要注意这些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不然由于我们自身的疏忽,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我们的亲身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劳务合同侵权责任纠纷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劳务合同侵权责任纠纷处理的方式有哪些?一、劳务合同侵权责任纠纷处理的方式有哪些?1、协商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解决争议。2、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

·工伤鉴定后该怎么办,有什么规定?
    工伤鉴定后该怎么办,有什么规定?1、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

·重新申请工伤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视作工伤,工伤的认定是需要一定的程序的,当然并不是每一个申请的认定都可以让当事人满意,今天我们给您整理的是关于如果对认定不满意的情况下该......

·社区辞退员工的报告是否一定需要?
    社区辞退员工的报告是否一定需要?一、社区辞退员工的报告是否一定需要?社区辞退员工的报告是一定需要的,因为我们国家规定的辞退,劳动者必须要提前让他通知,所以这种方式就需要......

·个人加工厂倒闭,欠款怎么办
    个人加工厂倒闭,欠款怎么办工厂倒闭了,破产后其原本的欠款及债务该怎么偿还?工厂破产后,首先要成立清算组代为管理工厂的财产,由清算组对工厂的债权债务进行计算,同时制定工厂倒......

·工伤伤残鉴定由谁申请书?
    一、工伤伤残鉴定由谁申请书?公司和个人都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工伤等级鉴定。二、工伤伤残鉴定怎么做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