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什么是危害行为?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的概念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1)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的危险状态。危害结果分为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无形的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有关绑架罪的一罪与数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适用绑架罪的加重法定刑......

·智力残疾与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怎么去起诉?
    1、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受害人亲属带上起诉状、身份证明材料、证据资料等,直接到法院申请立案,提起刑事自诉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以了。2、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的......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的客观事实。多数情况下,它们对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影响,但是个别情况下,刑法将一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手段规定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这种......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罪也存在一定区别: ......

·职务侵占罪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吗?
    按规定,职务侵占罪公诉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不过,具体而言,对于被侵占的财产将做以下的处理:  1、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