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怎样的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怎样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被界定为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其责任形式将完全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是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非常关键。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务关系中,双方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而雇佣关系中,受雇人是要服从雇佣人的安排的,要是上述解答还不能解开你的疑惑,建议你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公司主动辞退员工只补偿半个月的工资是否合理
    公司主动辞退员工只补偿半个月的工资是否合理一、公司主动辞退员工只补偿半个月的工资是否合理?如果工龄不满半年就合理,违法辞退职工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劳动关系中受伤如何算工伤
    劳动关系中受伤如何算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

·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
    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什么时候返还一、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

·建筑工程质量主要分类有哪些?
    1.按施工过程控制分为:施工准备控制指在各工程对象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质量的各因素进行控制,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施工过程控制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实际......

·员工罢工犯了法律了吗
    员工罢工犯了法律了吗一、员工罢工犯了法律了吗不违法。没有发生破坏生产秩序和公共财物,文明罢工的合法,做旷工处理。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投诉,也可以到劳动局监......

·劳动纠纷强制执行立案后多久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6个月内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