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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害物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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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简称POPs),是指具有高毒性,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可生物积累,能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进行长距离越境迁移并沉积到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并能够在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积累,对环境和生物体造成负面影响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有机物 。[1]
目前,《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除了第一批12种POPs物质外,2009年、2011年、2013年和2015年又分四批新增了14种受控POPs。26种受控POPs物质分别为: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DDT、六氯苯、氯丹、灭蚁灵、毒杀芬、七氯、多氯联苯(PCBs)、多氯联苯并-对-二噁英(PCDDs)、多氯联苯并呋喃(PCDFs)、林丹、α-六氯环己烷(HCH)、β-六氯环己烷、商用五溴联苯醚、商用六溴二苯、开蓬、商用八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五氯苯、硫丹、六溴环十二烷(HBCD)、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和酯、多氯化萘。
3.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2016年环境污染犯罪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涉及到的重金属共14种,即铅、汞、镉、铬、砷、铊、锑和镍、铜、锌、银、钒、锰、钴。2011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等,兼顾镍(Ni)、铜(Cu)、锌(Zn)、银(Ag)、钒(V)、锰(Mn)、钴(Co)、铊(Tl)、锑(Sb)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4.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鉴于实践中“有毒物质”的表现形式繁多,可能无法为《解释》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所涵括,第(四)项专门规定“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兜底项。适用中需要注意的是,“有毒物质”是“有害物质”中具有毒性的物质,其属性不仅仅在于对环境的危害,更在于其本身的毒性。因此,实践中要注意有毒物质的典型特征,避免将其他有害物质纳入到有毒物质的范围。。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以下情形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许可证被吊销、撤销的;(二)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的;(三)许可证被收缴、暂扣的;(四)借用......
·江苏省关于污染环境罪量刑的规定
(一)量刑起点的确定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二)基准刑的调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吸收《2013年解释》的规定,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作为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认定,实践中未见争......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是: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
·单位负责人纵容随意排污是否构成污染环境单位犯罪?
对于污染环境单位犯罪认定的具体情形,刑法第338条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应当结合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一般规定和相关解释进行认定。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害物质的认定
1.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2.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简称POPs),是指具有高毒性,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可生物积累,能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进行长距离越境迁移并沉积到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并能够在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积累,对环境和生物体造成负面影响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有机物 。[1]
目前,《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除了第一批12种POPs物质外,2009年、2011年、2013年和2015年又分四批新增了14种受控POPs。26种受控POPs物质分别为: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DDT、六氯苯、氯丹、灭蚁灵、毒杀芬、七氯、多氯联苯(PCBs)、多氯联苯并-对-二噁英(PCDDs)、多氯联苯并呋喃(PCDFs)、林丹、α-六氯环己烷(HCH)、β-六氯环己烷、商用五溴联苯醚、商用六溴二苯、开蓬、商用八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五氯苯、硫丹、六溴环十二烷(HBCD)、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和酯、多氯化萘。
3.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2016年环境污染犯罪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涉及到的重金属共14种,即铅、汞、镉、铬、砷、铊、锑和镍、铜、锌、银、钒、锰、钴。2011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等,兼顾镍(Ni)、铜(Cu)、锌(Zn)、银(Ag)、钒(V)、锰(Mn)、钴(Co)、铊(Tl)、锑(Sb)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4.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鉴于实践中“有毒物质”的表现形式繁多,可能无法为《解释》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所涵括,第(四)项专门规定“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兜底项。适用中需要注意的是,“有毒物质”是“有害物质”中具有毒性的物质,其属性不仅仅在于对环境的危害,更在于其本身的毒性。因此,实践中要注意有毒物质的典型特征,避免将其他有害物质纳入到有毒物质的范围。。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以下情形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许可证被吊销、撤销的;(二)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的;(三)许可证被收缴、暂扣的;(四)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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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吸收《2013年解释》的规定,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作为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认定,实践中未见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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