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日期需要是离职时间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解除劳动关系有很多种情形,到达协议日期自然解除,未到达协议日期可以双方协商达到一致自愿解除,或者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进行解除等。解除劳动关系在法律的规定中是有一定的条件的。那么,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日期需要是离职时间吗?接下来,我们来谈一谈。

一、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日期需要是离职时间吗?

签订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不想干了,是可以提前解除的,但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只要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无需支付违约金。

干满时间也就是劳动合同到期,不存在离职问题,因为合同到期劳动关系终。由于是劳动者自己不想干了,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以上就是我们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日期需要是离职时间吗等问题的解释,希望对您可以有所帮助。对于我们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问题,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提出解除协议的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但是前提都是双方达成一致。


·建筑工程承包安全协议中关于责任的划分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承包安全协议中关于责任的划分是怎样的?在承包建筑工程中往往会遇到不同的分包、转包等情况,而于这些情况相关联的则是合同中关于安全责任、义务承担等划分。那么如何在建......

·不管是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大型的企业也好,营业执照这都是必须要
    不管是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大型的企业也好,营业执照这都是必须要办理的。可能您也知道,在营业执照上一般都写的有自己所从事的经营范围,而且本身经营范围都不能超过营业执照上登记的......

·企业拆迁员工补偿是怎样的?
    企业拆迁员工补偿是怎样的?一、对员工的安置问题这不仅涉及到企业自身的损失问题,也涉及到政府对企业下岗员工的安置问题,对员工的安置不当非常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实践中,有......

·劳动合同基本工资和工资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劳动法当中有基本工资的规定,但是每个用人单位又有不同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工资又是不一样的,其实劳动法当中规定每个行业的基本工资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以及保......

·劳动争议仲裁上诉的前提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上诉的前提是什么一、劳动争议仲裁上诉的条件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23是怎么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可以是优良,甚至是优秀的。但是最起码对所有建筑工程的要求都是,验收的时候质量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此标准之上,有一些......